民事訴訟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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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是怎樣的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這是因爲,對於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適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與開庭傳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們整個簡易程序的審限才三個月並且不得延長,因此種類案件不適合用簡易程序。
2、發回重審的。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爲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衆多的。該類訴訟因涉及到人數衆多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因此,不適宜適用程序較爲簡化的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5、人民法院認爲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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