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夫妻離婚冷靜期如何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4W 夫妻離婚冷靜期如何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冷靜 離婚 勞動糾紛 夫妻 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