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妨害作證罪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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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妨害作證罪的情節
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採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妨害證人作證的,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是複雜客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妨害作證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爲直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爲會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和他人的作證權利或人身權利,仍決意實施妨害作證行爲,希望這種社會危害性的發生,行爲人往往出於個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動機 。

綜上所述,妨礙作證罪的管轄內容就包括了妨礙作證主體當事人的所作的具體妨礙作證的直接行爲,打斷作證賄賂作證暴力阻止作證或者是威脅作證等都是重要管轄內容,而客體內容就包括時間與空間,以及妨礙作證的出發點,具備這些條件纔是具備妨礙作證的罪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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