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般侵佔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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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般侵佔罪的立案標準
請問一般侵佔罪的立案標準
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
本罪的犯罪對象爲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爲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
1、要有透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爲。
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如果不是透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透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代爲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託,代爲收藏、管理其財物,如寄存、委託暫時照看,又包括未受委託因無因管理而代爲保管他人的財物;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託管的財物,如無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財物依法應由其監護人代爲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租賃、委託、寄託、運送、合夥、抵押等而持有代爲保管,但因職務或工作上的關係代爲保管本單位的財物的,不屬於本罪的代爲保管。行爲人如果將財物非法佔有的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構成貪污罪或職務侵佔罪。
(2)拾撿他人的遺忘物。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於非法。其一般應出於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盜掘他人埋在墳墓中的財物,或明知他人將某物埋下而故意盜掘得到,就不是構成本罪,這時構成犯罪,也應以盜竊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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