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步撞了行人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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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步撞了行人刑事責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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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是否會因逃逸承擔刑事責任

依舊以上文的南京案爲例,南京新聞綜合頻道2014年11月13日對這起案件的審判作出報道,介紹說「如果當時李某選擇報警送醫,只會承擔民事責任,但他的逃逸行爲讓這起交通事故升級爲刑事案件」。這一說法其實是有待商榷的。

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人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並不要求特殊主體,只要承擔的事故責任夠格,任何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構成這一罪名。交通肇事司法解釋第1條還專門指出了這一點,「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以上內容告訴我們如果行人橫穿肇事逃逸該怎麼處罰,行人過馬路的現象非常普遍。有些人是爲了方便,而有些人則不遵守交通規則。有許多行人過馬路並造成事故,一些行人甚至在該國死亡。那麼當行人過馬路時,誰應對交通事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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