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收的主要形式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9W
行政徵收的主要形式
行政確認的主要形式

答:根據法律規範和行政活動的實際情況,行政確認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確定。即對個人、組織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的確定。


(2)認可。又稱認證。是行政主體對個人、組織已有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以及確認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認和肯定。


(3)證明。即行政主體向其他人明確肯定被證明對象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或某種情況。


(4)登記。即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申請,在政府有關登記簿冊中記載相對方的某種情況或事實,並依法予以正式確認的行爲。


(5)批准。即行政主體對相對方申請事項或某種法律行爲,經審查後對符合法定條件者予以認可或同意的行爲。


(6)鑑證。即對某種法律關係的合法性予以審查後確認或證明其效力的行爲。如工商管理機關對經濟合同的鑑證。


(7)行政鑑定。即行政主體對特定的法律事實或客體的性質、狀態、質量等進行的客觀評價 。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