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覈銷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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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賬覈銷的依據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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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賬覈銷的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在稅法上,計提壞賬準備,減值準備等都是不允許抵扣的,只有實際發生,才允許稅前抵扣.所以,當年你計提壞賬準備的時候,當年所得稅就已經納稅調增過了,沖銷壞賬準備時,壞賬損失已經實際發生,可以作爲稅法規定扣除的財產損失,雖然會計處理並不影響當期損益(會計分錄爲借:壞賬準備,貸:應收賬款),但可以視同財產損失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進行扣減,也就是額外扣除.

不過,這些壞賬損失應該首先經稅務部門認定後纔可以扣除,直接扣除是不行的.

企業確定該筆應收賬款覈銷,報相關稅務部門認定批准後,在當年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扣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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