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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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資格
委託代理人與法定代理人的關係
法定代理人與委託代理人區別,一般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區分:1、兩者之間產生的根據不一樣,法定代理人基於法律的規定,是固定的,訴訟代理人基於委託產生,是不固定的;2、被代理人的範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無、限行爲能力的人;3、代理人的範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預先規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監護人,父母、有責任的監護單位等;委託代理人廣泛,如律師、公民、單位、親友;4、權限範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約束。委託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由被代理人進行授權,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約束,若無具體授權,則無請求權、和解權、變更權等實體權利。《民法通則》第六十四條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第六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爲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第六十六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作爲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第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爲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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