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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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罰通知
醫療糾紛責任處罰

對有責任的醫療人員的處罰內容


(一)由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差錯,對直接責任人按規定處罰;


(1)一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1年執業活動。


(2)二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半年執業活動。


(3)三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3個月執業活動。


(4)四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1個月執業活動。


(5)嚴重醫療差錯:全院通報批評;當年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6)一般醫療差錯:全院通報批評。


(二)因醫療事故、醫療差錯而發生的醫療欠費及對患者的補償由直接責任人、科室和醫院共同承擔。


(三)存在責任的直接責任人,因人爲因素違反醫院工作制度、違反診療護理操作規範,而造成醫療隱患、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等不良後果所引發的經濟賠償、院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並對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四)凡因私自會診、出診、診治等原因引發的醫患糾紛、醫療事故以及經濟賠償等一切後果全部由個人承擔,院方一概不予承擔。


(五)同一人員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可以避免的醫療事故,且均爲主要負責人,應予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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