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公安機關立案需要滿足什麼樣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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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公安機關立案需要滿足什麼樣的條件
想要公安機關立案需要滿足什麼樣的條件
公安機關立案的條件有: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爲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着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裏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 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爲,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爲,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經過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 對於重複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但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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