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舉證期限限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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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舉證期限限制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舉證期限限制是什麼
舉證期限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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