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73條 - 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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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73條 拘留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爲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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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80條要拘留多久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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