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故意傷害僱員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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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故意傷害僱員誰擔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款之規定:僱傭關係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即僱員)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因請求第三人賠償與請求僱主賠償並不是一個法律關係;
所以,僱員只能選擇其一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時,僱員應考慮誰更有賠償能力以及訴誰更有希望勝訴等方面綜合考慮。
僱傭關係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即僱員)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因請求第三人賠償與請求僱主賠償並不是一個法律關係;
所以,僱員只能選擇其一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時,僱員應考慮誰更有賠償能力以及訴誰更有希望勝訴等方面綜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