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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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要求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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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見證遺囑有什麼要求



    作爲遺囑見證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年滿l8週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已滿16週歲不滿l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爲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作爲遺嚼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無行爲能力人則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



    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比如,文盲由於不識字而無法自己準確知曉遺囑的文字和內容盲人雙目失明而看不見遺囑的內容、聾啞人不能聽見遺囑的表述等,這些人均不能成爲遺囑見證人。



    與遺產有利害關係的人,是指透過遺產繼承和受遺贈而能直接或者間接得到利益的人。也就是說,遺囑中所涉及的繼承人時範圍、遺產分配等與他們有直接或者間接的利害關係。繼承人(包括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是遺囑人遺產的直接獲得者,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他們與繼承人、受遺贈人之間存在着法律上的親屬關係,也可以間接地從遺產中受益。上述這些人與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存在利害關係,這些人作爲遺囑見證人,就可能會使見證失去真實、公正的意義,也不能排他們出於自身的利。容易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甚至謀取私利,進行僞證,從事違背遺囑人真實意願活動的可能性。因而作爲遺囑見證人必須是與遺產沒有利害關係的人。



    同時具備上面三方面的條件的公民,就可能作爲遺囑見證人對遺囑人所立遺囑進行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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