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主體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3W

責任主體一:保險公司

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主體是什麼?

有交強險和商業險的情況下的賠償

交強險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發生交通事故時,凡處於機動車之外的人員,均屬於“第三者”;凡處於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均屬於車上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人員。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按照責任比例,由三責險承擔。

注意:多方事故中的交強險承擔問題。多輛肇事車輛(包括連結使用時的掛車)都有交強險的,由幾方平均承擔。既有有責任的,又有無責任的,按照限額比例承擔。有未投保交強險的,由投保一方的交強險公司在限額內承擔,可向未投保一方追償。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商業三責險的適用

一是商業三責險賠付的是交強險限額以外的部分;二是商業三責險也有限額規定,取決於投保人投保限額;三是賠付時一般需要劃分責任比例(限額及責任比例的具體情況取決於保險合同的約定);四、有些商業險還計免賠率(免賠率,是指不賠金額與損失金額的比率,保險合同會明文約定)。

肇事逃逸案、醉酒駕駛等情形,保險公司的賠償限額

1、已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在限額內賠付

2、未投保交強險,可以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喪葬費

3、三責險保單、合同條款中是否有“若肇事逃逸、醉酒駕駛等情形,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條款。無,則保險公司在三責險限額內賠付。有,則看是否有盡告知、提示義務,有,則免責;無,則賠償。

責任主體二:車輛使用人

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責任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幾種特殊情形下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

1、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投保義務人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2、機動車駕駛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應當由僱主承擔。駕駛員有重大過失的,承擔連帶責任。

3、因出租、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 ,使用人承擔責任,所有人按過錯承擔責任。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4、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 ,使用人承擔責任。多次轉讓,未辦理過戶手續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但要有轉讓協議,如果不想連帶那就舉證。但是達到報廢條件等違法行爲下轉讓的,就必須連帶。

5、機動車掛靠,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6、被盜車輛、搶劫或者搶奪車輛、買賣未過戶車輛、分期付款買賣保留所有權的車輛、擅自駕駛他人車輛、車輛被質押期間、車輛交付修理或保管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登記車主一般不承擔責任。由實際車主或者實際使用人承擔責任。實踐中,交強險公司不調解,但是判還是可以的

7、出賣已過期限的報廢車輛、拼裝車輛及出借、出賣車牌、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8、無償搭乘,駕駛在相應責任比例的基礎上,可以適當減輕責任。如果無過錯,受害人損失得到不賠償的情況下,可以酌情予以補償補充責任10%---20%酌定。

9、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0、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11、分期付款,主張車損。以車主名義起訴(實際車主與名義車主不符)但是需要名義車主(4S店)出具相關證明;要與掛靠區分開來

12、質押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質權人承擔責任,是否可以追加另案起訴。

13、未投保交強險:連帶責任(司機、車主在交強險範圍內連帶)。

14、其他原因導致事故賠償責任人

(1)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2)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爲,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爲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並造成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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