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中的一般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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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責任是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僅在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完全消償債權的情況下,才負保證責任。

民事法律中的一般保證責任

行使先訴抗辯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和條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保證人在訴訟或者仲裁前,或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3.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而不是不承擔保證責任了。

關於一般保證的期間問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其保證責任;債權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以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而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有義務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否則日後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後果將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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