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逃避夫妻共同債務鬧離婚!該承擔何種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4W

爲逃避夫妻共同債務鬧離婚!該承擔何種處罰?

爲逃避夫妻共同債務鬧離婚!該承擔何種處罰?

拒絕還錢竟多次起訴離婚拖延訴訟,近日,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爲由對一名惡意拖延訴訟的再審案件當事人作出了罰款2000元的處罰。

案件情況

原審被告欒某於2016年從原審原告張某處借款20萬元用於家庭生活,約定借款兩個月後返還,並當場寫下欠條一份,同時附上了與本案另一被告王某的結婚證明文書。然而,到約定還款日期後,被告以各種理由和藉口遲遲不肯償還債務,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

該債務是在被告欒某、王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被告王某應對欒某所負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故判決二被告限期償還全部欠款。

申請再審

判決生效後,王某不服判決,向市南區法院申請再審,稱其與欒某自2014年至今一直分居,欒某曾於2014年、2016年兩次在市北區法院起訴離婚,欒某所借款項並未用於家庭生活。

在本案再審審理過程中,原審被告欒某以需要調查重要證據爲由,於2017年9月3日申請延期審理。法院准許後,欒某於9月12日再次在市北區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向原審被告王某送達開庭傳票後,因欒某未到庭參加訴訟,市北區法院於10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按撤訴處理。

市南區法院經審理查明

欒某曾多次起訴離婚,甚至在本案再審期間亦費盡心思提起離婚訴訟,但所提起訴訟的結果分別是裁定駁回起訴、裁定準予撤訴和裁定按撤訴處理,均未進入實體審理階段。王某所稱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未經依法認定,且本案被告欒某在2016年離婚案件撤訴後的次日即向原告張某借款並承諾以家庭共同財產償還,明顯與欒某在其離婚案件的訴狀中所稱的夫妻感情破裂自相矛盾,因此認定借款發生時欒某明顯存在惡意,一系列離婚訴訟系兩原審被告爲了逃避夫妻共同債務製造的虛假訴訟。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不得實施遲延或拖延訴訟的行爲,干擾訴訟的進行,而應協助法院有效率地開展訴訟活動。本案中,欒某以調取重要證據爲由向法院提出延期審理申請,得到准許後,並未實施調取證據的行爲,而是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以拖延本案正常審理。欒某濫用訴權的行爲干擾了法庭調查的正常進行,浪費了司法資源,妨害了民事訴訟活動有效率地推進。

鑑於欒某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妨害民事訴訟程序正常進行,爲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確保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權威地開展司法活動,懲罰和教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市南區法院決定對欒某罰款2000元。處罰決定送達欒某後,欒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已在限期內交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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