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爭奪查封財產處分權時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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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爭奪查封財產處分權時如何處理?

首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爭奪查封財產處分權時如何處理?

裁判要旨:

首先查封法院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未發佈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案情介紹:

一、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華支行(下稱“工行海口新華支行”)與海南領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海南領時公司”)糾紛案生效判決的執行過程中,海南高院輪侯查封了海南領時公司所有,位於海南儋州市的“儋州領時國際”項目全部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地下建築物。根據海南高院(2014)瓊民二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的內容,工行海口新華支行對上述查封財產享有抵押權,並對抵押財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18100萬元範圍內優先受償。

二、因青島中院在審理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下稱“華夏銀行青島分行”)與海南領時公司合同糾紛案中,對上述案涉財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青島中院爲上述查封財產的首封法院。

三、青島中院作出裁判後,債權人華夏銀行青島分行一直未申請執行。海南高院受理工行海口新華支行的執行申請後,與山東高院、青島中院商請移送查封財產。但是,兩地法院未就移送和處分案涉查封財產達成一致意見。

四、海南高院認爲,青島中院應將查封財產移交海南高院處分。山東高院認爲,應由兩地法院共同報請上級法院,統一協調處理。最高法院受理後,決定:青島中院在收到海南高院商情移送函之日起15日內將案涉查封財產移送海南高院執行;海南高院對移送財產變價後,應將執行中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函告山東高院。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覆》(下稱“《批覆》”)第一條規定“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佈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本案中,首先查封法院案件的債權人,在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後,始終未申請強制執行,已經超過一年時間。海南高院案件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工行海口新華支行係爭議不動產的抵押權人,對“儋州領時國際”項目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築物的變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而且,查封財產位於海南省內。所以,最高法院認爲,由海南高院負責對兩地法院爭議不動產的執行,更爲妥當。

實務要點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我們總結該案的實務要點如下,以供實務參考。同時也提請當事人注意選擇合適的財產處分法院以利於自有債權的受償,結合最高法院的裁定文書,在執行實務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執行過程中確定財產處置法院的原則應是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佈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具有優先債權時,可根據利於自有債權受償的原則,選擇適合的財產處置法院。

二、關於是否屬於“已經進入拍賣程序”等具體執行操作程序的判斷問題,需要注意的是,應以是否進入拍賣程序應以法院作出拍賣裁定爲起點,而選擇鑑定機構並非是進入拍賣清償程序的開始。所以,首封法院僅選擇鑑定機構但未發佈拍賣公告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仍可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三、此外,根據我們的梳理和研究,如果涉及刑事案件,針對執行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審判法院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的同級法院執行,同時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所以,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仍可適用商請移送規則。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覆》[法釋(2016)6號]

一、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佈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的,應當出具商請移送執行函,並附確認優先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案件情況說明。

首先查封法院應當在收到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15日內出具移送執行函,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並告知當事人。

移送執行函應當載明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及首先查封債權的相關情況等內容。

三、財產移送執行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在處分或繼續查封該財產時,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執行函辦理相關手續。

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對移送的財產變價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分配,並將相關情況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債權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當按照首先查封債權的清償順位,預留相應份額。

四、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共同的上級法院根據首先查封債權所處的訴訟階段、查封財產的種類及所在地、各債權數額與查封財產價值之間的關係等案件具體情況,認爲由首先查封法院執行更爲妥當的,也可以決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繼續執行,但應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內處分查封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

第一百二十八條 上級法院協調下級法院之間的執行爭議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關法院必須執行。

以下爲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關於該事項分析的“本院認爲”部分關於首封法院遲延處分查封財產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商請移送該查封財產的詳細論述和分析。

本院認爲,“本案焦點問題是:首先查封法院是否應將‘儋州領時國際’項目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築物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第一條規定‘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佈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其中,首先查封包括了訴訟保全過程中的查封。本案中,根據執行法院查明的事實和《批覆》的規定,工行海口新華支行對‘儋州領時國際’項目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築物的優先債權爲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且已進入執行程序。首先查封法院辦理案件的債權人華夏銀行青島分行,在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後,始終未申請強制執行,已經超過一年時間。海南高院辦理案件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工行海口新華支行係爭議不動產的抵押權人,對‘儋州領時國際’項目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築物的變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而且,查封財產位於海南省內,因此,由海南高院負責對兩地法院爭議不動產的執行,更爲妥當。”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華支行申請執行案執行協調決定書》【(2016)最高法執協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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