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鑑定報告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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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鑑定報告怎麼做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爲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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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怎麼做

(一)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後,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交警大隊提出傷殘鑑定申請,大隊在作出初步審查後,向傷者發出《傷殘鑑定預約通知書》;

(二)傷者持《傷殘鑑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

(三)鑑定人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內作出傷殘鑑定的結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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