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肇事逃逸屬於故意殺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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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駕駛員肇事逃逸屬於故意殺人嗎?

駕駛員肇事逃逸屬於故意殺人嗎

1、肇事逃逸不屬於故意殺人,肇事後逃逸是刑法的加重處罰情節,也就是說比不逃逸處罰的刑罰要嚴重,如果肇事者將被害人帶離現場後拋棄在隱蔽地點造成被害人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構成故意殺人罪,這時就應該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2、交通肇事轉化爲故意殺人罪的條件

(1)有積極行爲,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

①隱藏或者

②遺棄;撞人以後,受害人沒死,可是肇事者爲了逃避法律追究,把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死亡,將以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論。這種情況下,行爲人對可能會使被害人死亡或殘疾的結果持“無所謂”的放任心態。

(2)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因爲遺棄、隱藏,使被害人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肇事後,被害人沒死,可是肇事者爲了殺人滅口,而又故意將被害人撞死的,或者當時明知被害人就被拖掛在車下,但爲了逃逸不顧被害人生死,將被害人拖掛致死的,按故意殺人罪處。

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駕駛員逃逸並不絕對會導致受害者死亡,有些時候是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後都沒有下車檢視傷者就直接逃跑了,害怕事情敗露又反覆碾壓受害者的這種案例也是存在着的,有這種行爲是肯定會被界定爲故意殺人罪的,但普通的肇事逃逸不可能按照故意殺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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