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車輛損失鑑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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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車輛損失鑑定是否合理

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車輛損失鑑定是不合理的,鑑定機構一般只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十一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

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覈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儲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

第十三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鑑定事項、鑑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鑑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於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鑑定需要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託鑑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二)發現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鑑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五)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鑑定能力的;

(六)委託人就同一鑑定事項同時委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書。司法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名稱、司法鑑定機構名稱、委託鑑定事項、是否屬於重新鑑定、鑑定用途、與鑑定有關的基本案情、鑑定材料的提供和退還、鑑定風險,以及雙方商定的鑑定時限、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司法鑑定機構決定不予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理由,退還鑑定材料。

綜上所述,除非是自己決定跟對方私了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的,否則在報案以後,不管是車輛損失鑑定還是傷情鑑定,都最好委託交管部門,讓交管部門指定鑑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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