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站猥瑣女孩的量刑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一、車站猥瑣女孩的量刑依據是什麼?

車站猥瑣女孩的量刑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猥褻兒童的重處規定:“猥褻兒童的,重處20%。” 第一百一十二條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根據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綜合量刑要素考慮,依第一百一十條量刑時,可行使一年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二、猥褻兒童罪的認定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兒童,即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爲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爲。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爲。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 年齡界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了猥褻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因構成上述兩罪的客觀行爲大體類似,那麼如何來區分“兒童”(女性)和“婦女”是區分兩罪名的關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覆》中規定:“六歲以上不滿十四歲的爲兒童”;而關於婦女年齡的界定,並無相關司法解釋加以確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領域,都將婦女的年齡擴大解釋爲已滿14週歲,司法實踐中亦是如此。

在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增設的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中,明確規定了童工是指“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條的規定“:兒童係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18歲”,即“兒童”系本國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按照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未成年是指未滿18週歲的公民。在SA8000即“社會責任標準”(SocialAccoutability8000的英文簡稱,全球道德規範國際標準)中,兒童的定義爲:“任何15歲以下的人,若當地法律規定最低工作年齡或義務教育年齡高於15歲,則以較高年齡爲準”。

1991年4月國務院發佈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確定中國最低就業年齡爲16週歲。根據以上法律檔案的規定,結合中國的具體國情,建議將刑法領域“兒童”的年齡統一界定爲16週歲。相對而言,16週歲的未成年人要比14週歲的在生理、心理和智力發育上要成熟,並趨向於成年人,其在遭受侵害時的認識判斷能力和反抗能力也要強於後者,將兒童年齡界定爲16週歲,無疑擴大了保護範圍,從而更有利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且一般而言,16週歲以後已基本已完成9年制義務教育,這也與民法領域將“不滿18週歲已滿16週歲並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的規定相一致;再者使得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的人身權益受到了刑法的平等保護,也有利於維護刑法條文間的統一和《刑法》的穩定和權威。

公共場所猥褻侮辱兒童或者侮辱婦女以及未成年人等這些行爲,公檢法部門是應該嚴格的,按照法律制度的要求對涉案人等依法進行處置的,猥褻雖然和強姦有着本質的區別,但實施猥褻的這種行爲不僅非常的可恥,可能給該女孩在心理上造成的陰影是短時間之內無法彌補的,如果不進行重處也會縱容了犯罪嫌疑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