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交強險 - 無賠償能力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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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交強險 無賠償能力的怎麼辦?

無交強險 無賠償能力的怎麼辦

如果肇事者沒有能力支付受害者賠償金的,受害者可以要求法院對肇事車輛(肇事車輛歸肇事者所有)進行查封拍賣,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向申請執行人簽發一個債權憑證。如果被執行人在10年之內有可被執行的財產,申請人可以隨時申請人民法院恢復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能力賠償的,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可隨時恢復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民事訴訟對方,有賠償能力不執行如何解決?

(一)法院判決生效之後,如果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後,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三)另外如果債務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資訊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四)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律依據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如果受害者本人就知道對方根本就沒有賠償能力,那實際上提起民事訴訟強制要求對方進行賠償的,也只是耗費自己的時間和精力,法庭,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有可以被執行的財產,並且在強制執行的時候都要尚且保留給,足以讓當事人正常生活的一部分財產,無賠償能力的也沒有什麼有效的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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