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陪護的賠償標準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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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護理費是交通肇事受害者在生活不能自理時,請人照顧所花的費用,這個費用包括住院期間的費用和出院後需要護理的費用。有關交通肇事陪護的詳細內容,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

交通肇事陪護的賠償標準是什麼樣的?

護理費是護理受害人而發生的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按照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的意見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的確定分兩種方法。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即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實際加減少的收入計算;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的,以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來計算護理費。護理人員無收入或未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級別的確定根據被護理人護理依賴程度及所配製殘疾輔助器具來確定。

護理人數法律解釋相關規定明確了原則上應爲1人,有特殊狀況,參照醫療、鑑定機構的相關意見,可確定爲2人及其以上。

護理天數應計算至受害者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爲止。被致殘而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方面確定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確定的,因此在護理期限尚未屆滿前,被護理的受害人死亡,已支付的護理費中尚未經過的護理期限的護理費不應退還。而對於法院判以最長20年的護理期限後,受害人仍需繼續護理的,可提起新的訴訟向加害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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