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款的繼承可以按照遺產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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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款的繼承可以按照遺產處理嗎?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款的繼承可以按照遺產處理嗎?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是不屬於遺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補償慰問金,所以不能按照遺產處理,但可以參照遺產進行分割。

1、我國《繼承法》第三條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由此看出,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並不屬於《繼承法》中公民遺產的範疇,因此不能將其作爲遺產處理。

2、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係終結於離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賠償金則是產生於夫妻關係終結之後,故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死亡賠償金應由死者的近親屬享有,死亡賠償金應首先參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由第一順序人依法分割,沒有第一順序人的,再由第二順序人依法分割。精神撫慰金的權利人爲死者的近親屬,即配偶、父母和子女,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由死者的其他近親屬享有。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29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顯然是需要按照上述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賠償的,需要注意的是,在對死亡賠償金進行認定時,還需要區分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兩種戶口的賠償情況是不同的,具體情況可以結合實際的經濟發展水平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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