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麼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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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麼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交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會對事故進行詳細調查,然後根據雙方或者多方的當事人的行爲,以及其行爲在事故當中所起的作用,或者是犯下的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當事人所需要承擔的責任

一、如果是因爲一方的當事人出現過錯,而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那麼該當事人應該爲此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如果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之後逃逸,並且造成了現場發生了變動或者滅失的,交管部門工作人員已經沒有辦法來查證此次事故中的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要爲此次事故承擔全部的責任;如果當事人在發生了交通事故之後,故意破壞或者是僞造現場,並且毀滅了相關證據的,也需要爲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二、如果是因爲雙方或者是多方的當事人都存在過錯,而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則會根據當事人行爲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來進行責任的劃分,分別承擔其此次事故的主要、次要或者是同等責任。

三、如果事故當中的各方都不存在過錯,此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屬於意外的情況的話,那麼事故當中的各方都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是其中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發生的話,其他的當事人不需要承擔責任。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的有關部門應該要在從現場調查的那一天起,十天之內需要對此次事故作出相對應的認定書。對於那些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在查獲了肇事者和肇事車輛之後的十天之內,同樣需要製作出相應的責任認定書。對於那些需要進行檢驗或是鑑定的案件,也應該要在相應的工作完成之後,確定結論的那一天開始的五天之內製作出相應的事故認定書。

如果是發生了死亡事故的話,交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該要在製作出相應的事故認定書之前,先把各方的當事人召集到場,然後公開調查取得所有證據。而證人提出保密要求,或者是涉及到了國家、商業或者是個人層面上的祕密的,一般不應該公開。如果當事人沒有場的話,也需要將其記錄下來。

如果當事人對於交管部門所製作出來的事故認定書存在異議的話,可以在從收到此認定書的那一天起,三天之內向更高一級的公安機關對應的交管部門提交自己的書面複覈的申請書。提交複覈申請的時候,應該要寫清楚提出複覈請求的理由和主要的證據。但是複覈程序的啓動,一般會有以下幾個限制條件:

第一個限制性條件就是時間限制,如果當事人在收到認定書那一天起的三天之內沒有提出複覈請求的,逾期是不會得到處理的。

第二個限制條件是形式限制,提出複覈請求時一定叫送交書面的申請書,口頭或者其他形式的請求都不可以。

第三個限制條件是遞交部門限制,只能向作出此認定書的上一級別的交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個限制條件是內容限制,其內容一定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主要的能夠推翻此前認定書的證據。

第五個限制條件是次數限制,只能夠複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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