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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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是什麼?

交通事故責任規則原則是什麼?不同的情形實行不同的規則原則,總的來說是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詳情請看下文。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其舉證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對於過錯的證明,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因此,都是由原告舉證,被告不承擔舉證責任。只有被告提出積極主張的時候,才負有舉證責任。在這一點上,原條文和新條文沒有變化,而是更加明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已。

2、機動車一方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損害的,實行過錯推定原則

對於過錯的證明,採取推定方式,在原告證明了違法行爲、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要件之後,法官直接推定機動車一方有過錯。機動車一方認爲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自己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免除其責任;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的,過錯推定成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造成機動車一方損害的,按照新條文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好像應當實行過錯推定原則

但是,對這種情況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是不正確的。因爲機動車一方作爲受害人,在其主張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時候,如果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則對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是不公平的。只要是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造成機動車一方損害,就直接推定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有過錯,加重了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舉證負擔,使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處於不利地位,不符合當代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處理理念。因此,對於這種情形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一方如果主張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承擔造成自己損害的賠償責任,則必須在證明其違法行爲、損害事實、因果關係之後,還應當承擔證明對方過錯的舉證責任,不能證明者,就不構成侵權責任。

有專家認爲,新條文規定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則,是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其理由是,只有行爲人一方的行爲是造成他人損害的唯一原因,且實行不問行爲人過錯規則的時候,纔是無過失責任原則。這種意見是不正確的。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爲價值判斷標準,由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的行爲人,不問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對無過錯責任的正確理解是:不考慮行爲人有無過錯,或說行爲人有無過錯對民事責任的構成和承擔不產生影響。 而不是指當損害發生以後,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也不考慮受害人的過失的一種法定責任形式。 將無過失責任原則理解爲只有行爲人一方的行爲是造成損害的唯一原因,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也不考慮受害人的過失的說法,是不正確的,是對無過失責任原則理解的一種誤導。事實上,新條文的這一規定,是在過錯推定原則的基礎上,實行優者危險負擔規則的結果。這就是,在侵權法的一般情況下,行爲人無過失則無責任,但由於考慮到機動車的機動性能強、迴避能力強,而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無機動性能且缺少迴避能力的情形,因此,在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時候也要適當補償,在不超過百分之十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這不是無過失責任原則的適用。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交通事故歸責原則,我們國家實行交通事故無過錯責任原則,法律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要承擔不少於10%,這是無過錯責任的原則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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