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醉駕的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構成醉駕的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構成醉駕的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就是醉駕,就構成危險駕駛罪;超過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的,就必須從重處罰,判處實刑。

《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從醉酒駕駛的後果、醉酒駕駛行爲的危險性、行爲人的主觀惡性等方面,規定了八種從重處罰的情形。具體包括: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二、什麼情況下醉駕不判刑?

1、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爲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

2、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爲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

3、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4、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5、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6、被醉駕追尾型: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總的來說,構成醉駕的標準是國家早就已經統一出臺的國家法律制度,有很多駕駛員認爲在這樣的狀態下自己雖然構成了醉駕,但精神意識上完全都是清醒的,殊不知法律是要服從於大衆社會的,國家也不能因人而異的制定醉駕的檢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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