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財產事宜撤銷時間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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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財產事宜撤銷時間是什麼?

離婚協議財產事宜撤銷時間是什麼?

沒有時間限制,離婚協議書長期有效,沒有期限限制。離婚協議書經男女雙方簽名,並辦理離婚登記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遵守協議內容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履行。僅簽訂離婚協議書,未實際辦理離婚登記的,該協議書不生效。

二、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爲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其中關於自願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這兩種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關於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爲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或者更具體說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另一種觀點則認爲,離婚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筆者認爲這兩種觀點都有失偏頗。第一種觀點沒有現行法上的依據。

《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條例》第 11條第1款第3項儘管將離婚協議書作爲向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且該條例第13條規定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並詢問,但這些規定均沒有直接規定離婚協議須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手續或者自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此爲反駁理由一。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情況,可以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處理,並簽訂離婚協議來對相關事項進行合法的認定,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則是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否則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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