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出分割共同財產的情況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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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分割共同財產的情況合法嗎?

一、被告提出分割共同財產的情況合法嗎?

被告提出分割共同財產的情況是合法的,如果同意離婚,可以提財產分割。如果不同意離婚,則涉及不到財產分割問題。《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次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次日起計算”,根據上述規定,法律規定並未對提起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的時效規定爲兩年,只是明確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或僞造共同債務,夫妻一方要求再次分割的,規定時效爲兩年,本案原告要求分割的財產是在離婚是雙方未分割的財產,不存在隱匿等情況,不適用兩年的時效。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應當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具體的分割方法可以依照雙方的約定或者就相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如果無法達成一致的則需要透過訴訟的方式進行司法判決。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不存在原告或者被告的情況,可以由男女雙方的任何一方就財產分割提出意見並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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