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隱滿病情離婚財產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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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隱滿病情離婚財產怎麼分?

我們現在的生活當中是有很多的二婚現象,二婚在離婚的事情在現在的生活當中發生的是很少的,但是還是有的。對於二婚之後再離婚我們國家也是有着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也是需要進行按照一定的標準按比例分割。那麼二婚隱滿病情離婚財產怎麼分?

二婚鬧離婚一方有病怎麼分財產

在財產分割方面,把握幾個原則:

1、共同支配原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雙方對財產都有支配權。一般情況下,各人的衣物、日用品歸各自所得,債權(借出去的錢)、債務(欠別人的錢)、房屋、汽車、家用電器(大件物品)等平均分配。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如果一方對婚姻的死亡存在過錯,則有一條原則叫“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就是說,無過錯的一方可能會多得到一部分財產的支配權,具體視過錯大小依規而定。

3、照顧困難方原則。如果離婚後一方可能出現無法過正常生活的情況,那麼,另一方有義務給予幫助,法官可能會多給一部分財產的支配權給無法正常生活的一方。

4、照顧女方原則。如果雙方確因某些原因無法共同生活並導致婚姻死亡,且雙方都沒有故意的過錯行爲,按照中國習慣,在財產分配上應該照顧女方。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爲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時效

協議離婚對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有爭議的,應當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八和九條的規定,不應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這些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規定 “出現《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情況的,訴訟時效爲兩年”。但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爲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爲“一年”的規定。

對於二婚隱滿病情離婚財產怎麼分的問題我們國家做出的相關表述是非常的明確的,對於一方有病的人離婚,一般都是可以多獲得一些財產,但是肯定不能很多。能夠醫藥費就已經可以了。對於離婚的事情的規定遠遠不止這些,我們需要注意的地方仍然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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