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解除同居關係需要公證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6W

現代社會,很多人對於婚姻的觀念都已經較以前有所不同,很多年輕男女在確定關係以後會選擇住在一起。同居雖然會增加雙方的瞭解,但是如果想要解除同居關係,很多人選擇協議解除,那麼,協議解除同居關係需要公證嗎?

協議解除同居關係需要公證嗎?

協議解除同居關係需要公證嗎?

在現實生活當中,男女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就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有很多,有很多人都有了孩子。同居能夠加強彼此瞭解的同時,也會暴露出很多的問題,問題化爲矛盾就會影響雙方的同居關係,如果雙方決定解除同居關係,他們通常會就子女的撫養以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達成協商,簽訂一份解除同居關係協議。

雙方達成解除同居關係協議以後,很多人害怕對方反悔,也爲了減少將來糾紛的可能性,會要求辦理解除同居關係協議的公證,雙方能就此協議辦理公證嗎?

根據《公證法》的相關規定:

1、雙方如果僅僅是同居關係,協議也僅僅是對於雙方同居關係的規定,雙方均沒有配偶的同居關係並不是法律所調整和保護的關係,公證此類協議並沒有相應的法律意義,並不屬於公證的範圍。

2、如果是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分割簽訂的協議,屬於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是允許公證的。

3、如果協議約定涉及到同居期間生育的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參照最高法關於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問題的相關規定,對於子女撫養問題作出妥善處理,是允許公證的。

一般來說,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一定會涉及到雙方的財產問題,在同居期間,雙方的財產並不能單純地認定爲婚姻中的財產,仍屬於個人財產,所以應該在解除雙方關係時協商一致,公證並不是必須的,需要看個人的選擇,但是公證可以增強雙方協議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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