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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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一、結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結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是: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二、財產特徵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爲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裏,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三、共同財產的範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婚後的財產認定爲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不得有欺瞞的情況發生。相對的,婚後的債務也將認定爲共同債務,需要雙方共同進行償還。民法典中對於婚後共同財產的認定有着比較明確的規定,如果有不清晰的可以到民政局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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