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給予的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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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給予的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婚前給予的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彩禮和夫妻共同財產的關係是彩禮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纔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我國《婚姻法》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彩禮可以退回的情形

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結婚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該解釋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結婚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結婚彩禮應當返還。

三、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裏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於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係密切,對於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於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爲共同財產。

(三)繼承、接受贈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爲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願,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麼,該財產就屬於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於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於夫妻特有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由此可見,彩禮不能列入共同財產的範圍, 即便彩禮是結婚以後支付的,但特定情況下彩禮還是可以要回的,類似於只跟對方領結婚證,但從來都不跟對方在一起生活的。所以,彩禮不能跟其他一般的共同財產混爲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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