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金10萬女方回多少法律規範有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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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金10萬女方回多少法律規範有規定嗎?

聘金10萬女方回多少法律規範有規定嗎?

1、聘金10萬女方回多少法律規範並沒有規定,在現實生活之中也存在不支付聘禮的情形。

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舊時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在新中國成立之後的一段時間,彩禮和與彩禮相關的訂婚和婚約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廢止,但在民間始終頑強存在。

2、女方家庭條件好。會把彩禮都回過去,或者再加一點回過去,回10萬或12萬,來做爲新婚夫妻的以後生活資金。也會再給女兒購置傢俱送去男方家。

3、如果女方那邊條件不好,這樣的話,也可以不回,把所有的彩禮都留下,一部份給父母,報養育恩,其它的用來當嫁妝。如果不回禮的話,女方可以回些禮品來當回禮。

二、離婚彩禮需要歸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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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訂婚屬於民俗,不等於法律上承認確立婚姻關係的結婚登記,所以第一條多是指訂婚時給了彩禮,甚至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到民政局領結婚證的情況,彩禮能夠返還。

2、收到彩禮的一方在沒有和對方共同生活情況下,彩禮不會產生消耗,也就是給付一方只有付出沒有受益,那麼應該返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一標準常常難以判定。由於缺乏明確具體的標準,審判人員往往不敢輕易認定生活困難。另一個原因是因爲能夠證明“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人往往是親屬等利害關係人,所以證明力通常不高。

4、最後沒領成結婚證的,可以要回彩禮;領了結婚證但不離婚或還沒確定真要離婚的,是不能要求退還全部或部分彩禮的,即使是原來一方的家庭生活確實因此出現了困難,那也不能要回。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在離婚時夫妻雙方能夠處分的只能是屬於共同所有的那部分財產,根據習俗大部分情形下,彩禮是支付給女方父母的,故此一般來說,離婚不能分割彩禮。若是男方提出想要女方將彩禮返還的,那麼此時需要由男方自己來承擔舉證責任,任何無法拿出實際證據證明彩禮需要返還的,那麼法院也並不會受理返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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