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財產分割關於彩禮返還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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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財產分割關於彩禮返還的條件是什麼?

一、婚姻法財產分割關於彩禮返還的條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爲條件。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

但由於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說明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後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於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筆者認爲,我們通常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爲彩禮返還的條件。

二、婚前個人財產範圍是什麼?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爲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爲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爲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按照我國習俗,男女結婚前,男方要給女方家庭一筆彩禮。夫妻離婚的時候,要分割家裏面的財產,根據最新婚姻法規定,如果雙方還沒有領結婚證,或者男方因爲給了彩禮導致生活困難,可以將彩禮部分返還。具體返還的比例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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