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領完證算是結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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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雙方領完證算是結婚了嗎?

男女雙方領完證算是結婚了嗎

領完證就算是結婚了,按照現在的民法典,一般情況下,結婚證能夠證明兩人之間有婚姻關係,有夫妻之間的法定權利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的規定:“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要求婚姻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屬於結婚的程序性規定,是爲保證當事人雙方自願締結婚姻的實體條件服務的,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是否親自到場並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保證當事人的結婚合意的自願!因當事人的是否自願是其締結婚姻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很難透過其他加以證明,所以民法典將其以“必須”的字眼加以強調。

二、結婚證的辦理程序:

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爲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一)申請。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二)審查。

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

(三)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爲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三、哪些情形禁止結婚?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有以下情形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另外,男子不滿22歲,女子不滿20歲的,也不能結婚。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領完證,哪怕不辦結婚典禮婚姻關係都受保護,只不過,還是有很多人眼中把結婚典禮看得比結婚證都重要。甚至有人無知到辦了結婚典禮之後都不着急去領結婚證,這十幾年所謂的夫妻關係在法律上其實就是非法同居,所以領證在結婚過程中是必不可少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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