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全款買房,登記在自己名下,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杭州離婚律師:婚後全款買房,登記在自己名下,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結婚不久,全款買房,登記在自己名下,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杭州離婚律師李曉娟透過一個案件和大家講解一下,法院對這個問題會怎麼判。
2007年1月,小明與小紅透過朋友介紹認識,經一年的時間自由戀愛。
2008年7月登記結婚。
2008年8月小明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登記在自己名下,並付了全款。
2008年12月小明拿到了房產證。
2009年12月雙方因爲感情不和,小紅提起訴訟要求離婚,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杭州離婚律師分析:
案涉房產是婚後雙方一起購買的,雖然登記在一人名下。但是結婚後,夫妻共同財產不會只登記一個人名字就是個人財產,登記不能改變房產爲婚後共有性質。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除非雙方約定分別財產制,否則,婚後雙方的收入以及取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小明與小紅結婚後雙方共同購買的房戶,按照法律規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至於房產證什麼時間辦理完畢,不影響產權的性質,所以本案中小明名下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
那麼。離婚時,這套房產會怎麼分割呢?
如果雙方都想要房子,那麼可以競價,價高者可以得到房屋,支付另一方相應的房屋折價款。
如果一方想要房子,另一方不想要,那麼由得到房屋產權的一方,給另一方房屋折價款。
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房子可以自行出售後分房屋出售款,或者可以法院拍賣房產,雙方分拍賣所得價款。
【參考法條】
《民法典》
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由此可見,婚後買房,無論登記在一人名下,還是登記在雙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對半分割。當然,也有很多法院會將出資貢獻度作爲考量因素,在公平的原則上分割夫妻共同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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