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如何離婚
一、夫妻感情破裂如何離婚
法律規定的離婚方式有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
一、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1、申請離婚。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場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初審。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初審,認爲滿足離婚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
3、離婚冷靜期。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發證。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帶着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工作規範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1、起訴
原告向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3、審理與判決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夫妻財產離婚如何分配
離婚時個人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不予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按照約定處理。
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離婚該如何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的,具體如下:
第一,確認具體的管轄法院。一般來講,如果夫妻雙方都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就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原告須在被告戶口所在地法院起訴,如被告經常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則在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第二,準備訴訟材料。主要包括訴狀、身份證、結婚證或結婚登記檔案、戶口本、子女出生證明、以及相應的證據。需注意的是,訴狀不需要寫的太複雜,言簡意賅,說明問題即可。證據要根據訴訟請求來提交,比如要求分割房產,就應該提交房產存在以及價值的證據。
第三,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的立案庭遞交訴訟材料,申請立案。立案庭經過審查後,認爲符合立案條件的,會予以立案,一般來講,自立案之日起1-2周內,案件會由立案庭分配到審判庭或速裁庭具體辦案法官手中。
第四,法官根據庭審情況,做出裁判意見,能調解的,製作《民事調解書》;撤訴的或者根據法律需要移送管轄的,製作《民事裁定書》;不能調解也不撤訴的,製作《民事判決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夫妻感情破裂如何離婚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透過法律去解決。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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