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需要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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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財產需要仲裁嗎?

不可以。沒有離婚仲裁這個機構。一方想離婚,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協議離婚,去民政部門進行離婚登記就可以了。如果另一方不同意,應該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判決離婚就可以了。

離婚後財產分割不能仲裁。根據《仲裁法》第三條規定,如果夫妻以協議或訴訟方式離婚,也可以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單獨起訴或協商處理財產問題。但是,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並受裁決約束的制度。與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它關係到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之一。對於婚姻,涉及個人關係的民事糾紛,不能仲裁。即使雙方有類似協議,仲裁委員會也會根據情況處理,不予受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具體處理過程中:又會出現三種情形:漏分;反悔;非真實意志的協議,具體處理如下:

1、對於漏分財產比較容易處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協議離婚並發現有漏分財產事實後的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夫妻財產製度來處理就可以讓當事人得到比較公正、理想的結果。

2、當事人需要在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但是法院在審理後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就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當事人一旦簽訂離婚協議並辦理登記手續後,如果想改變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就必須掌握對方脅迫、欺詐的證據,否則敗訴。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係,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

(2)行政爭議不能仲裁。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於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透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雙方同意離婚財產有糾紛怎麼辦要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如果有漏分的情況,可以申請法院將漏分的財產公平分配,如果是反悔或違反意志訂立的協議,可以要求重新分割。離婚財產分割關係到男女雙方的利益,如果出現糾紛,可以諮詢專業律師合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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