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過錯離婚的話財產給多少錢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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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雙方進行離婚的話,財產是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分割的,如果雙方協商不下的話,那麼就向法院進行起訴,由法院來進行判決雙方的財產分割方式。但是如果女方是屬於婚姻無過錯方的話,女方有權利要求男方進行一定的賠償,具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議。

一方有過錯離婚的話財產給多少錢合適?

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特殊情況有約定的,若夫妻間有關於財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則應依照協議分割;無過錯方的賠償由雙方來進行商議。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一般來說,如果是交由法院進行判決,夫妻雙方進行離婚財產分割的話,那麼法院一般是支援雙方進行平均分割。女方屬於無過錯方的話,可以多分一點,是做男方給予女方的婚姻補償,但是,具體補償的數額和分割的數額還是需要有法院來進行最終判決。

我國的夫妻離婚案件中,如果是一方在婚姻中有過錯而導致的,此時過錯方應該給予無過錯方相應的民事賠償,但是也是需要注意收集相關的過錯的證據的,如果是無法舉證對方有過錯的,則不能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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