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不得以離婚爲前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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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不得以離婚爲前提嗎?

一、婚內財產協議不得以離婚爲前提嗎?

我國法律上規定的婚內財產協議不得以離婚爲前提,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處理,若是有一方對判決結果不滿意的,可以進行上訴解決。

二、異地協議離婚手續是什麼?

嚴格來講夫妻在異地是不能辦理協議離婚的。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

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因此如果夫妻雙方的戶口不在同一地區的話,那麼此時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的,則可以視爲異地協議離婚,但如果是到夫妻雙方戶口所在地以外的地區辦理協議離婚的話,則相關的婚姻登記機構是不會受理辦理協議離婚的。

到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協議離婚的程序:

1.雙方持以下材料

(1)雙方戶口本

(2)雙方身份證

(3)結婚

(4)一寸免冠近照兩張

(5)離婚協議書

到民政局填寫:《申請離婚登記申明書》

2.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3.透過後發給《離婚證》。

綜上所述,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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