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遺產分割協議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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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遺產分割協議應該怎麼寫?

一、法定繼承遺產分割協議應該怎麼寫?

法定繼承遺產分割協議應該寫清楚繼承人的範圍以及繼承的內容,比如說繼承財產的具體的分配方式。透過法定的方式繼承遺產的,由法定繼承人平等分割遺產,而法定繼承人也可以協商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遺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遺產應該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均等的分割,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繼承在當代的中國主要是包括有兩種繼承的方式,第1種是法定繼承,第2種是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就意味着需要嚴格的按照《民法典》當中規定的內容來進行繼承,而第1順位的繼承人主要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若要透過這種方式繼承的話,應當寫清楚繼承的範圍以及分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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