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風險代理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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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風險代理合法嗎?

一、離婚財產風險代理合法嗎?

1、離婚財產案件採取風險代理不合法

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繼承案件;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2、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羣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3、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二、離婚案件如何取證?

1、證明夫妻關係的證據

結婚證依法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的夫妻關係,並能證明結婚登記的日期,對界定夫妻共有財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現實生活中,原告起訴時或將結婚證遺失或結婚證在對方保管而對方又不願離婚,這種情況下提起訴訟的一方,需要到民政局或者檔案館(局)開具婚姻關係證明。

2、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材料

(1)手機短信

當一方發現另一方與第三者之間的曖昧短信時,應當及時儲存併到公證機關進行書面公證。如果相關的短信已經被刪除,當事人可以到電話運營商處要求調取短信內容,將相關的短信內容包含短信收發送時間,雙方的手機號等打印並加蓋印章,也可以作爲證據提交給法院。

(2)電子郵件

目前,電子郵件作爲證據使用在民事訴訟中已經得到確認,但需要經過公證處公證。如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郵件形式。但是由於電子郵件的用戶名和密碼可能外泄,所以任何人掌握用戶名和密碼都可以使用電子設備登陸並收發和刪除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只能顯示收發方的郵箱地址,不能直接證明該郵件是由誰發出的,所以對於電子郵件內容的真實性還是存在爭議。需要仔細甄別。但是,如果當事人想要提交電子郵件作爲證據,最好將電子郵件開啟以及打印內容的過程全程公證,將公證書提交給法院。或者將電子郵件載入軟盤,開庭時由法院主持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將郵件開啟並將內容打印出來。

(3)MSN、QQ聊天記錄

互聯網以及多種交流媒介的普及而導致一方婚姻出軌的現象已經很常見,而MSN以及QQ這些在線聊天工具形成的聊天記錄往往成爲離婚時一方證明另一方婚外情的有利證據。但是這些聊天工具因爲有網絡代號名稱或者暱稱(有的甚至沒有名稱)的不確定性,並且在開庭現場很難再現上網時的交流過程,因此,把聊天記錄打印出來並提交到法院,很難得到法官的認定,除非有其他相關證據予以作證或者對方對此問題無異議。

不管是離婚案件、還是其他的案件,若是想要委託律師代理,那麼需要支付一定的代理費。根據規定,對於離婚案件、請求支付撫養費、或者是贍養費等的案件,不得采取風險代理的方式。對於其他可以合法採取風險方式代理的,需要簽署風險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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