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以離婚轉移財產債權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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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期間以離婚轉移財產債權人怎麼辦?

保證期間以離婚轉移財產債權人怎麼辦?

透過離婚逃債的,應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爲被告人,體現工作“優先”的特點,體現公平原則。可分兩種情況:

(1)婚姻登記機關或公證機關分割財產後再婚姻機關離婚逃債的,應實體法認定被告人與其配偶分割財產的無效,再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爲被告人。

(2)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離婚逃債的,不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的配偶爲被告人,而是按審判監督程序先撤銷被告人財產分割協議後,再裁定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爲被告人。

二、如何防止一方轉移財產

由於轉移現金很難取證,夫妻可以對大宗存款設個聯名帳戶,防止對方擅自轉移;一旦發現對方有轉移財產的跡象,要多留心對方存單的賬號、儲種、在哪個儲蓄所存的錢,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證據。同時,還可以從交水電費、手機費等收據,瞭解對方有哪幾個銀行賬號,餘額還有多少。

另外,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發現另一方已在轉移、變賣、毀損財產,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在離婚後一段時間內,一方又找到對方婚前轉移財產的證據,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惡意轉移財產的刑事責任

1、規範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律適用問題,明確何爲“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爲義務的能力”。

2、步明確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據此如果債務人存在以前述四種方式轉移財產的行爲,即:

(1)與他人惡意串通以降低債務人賠償能力爲目的轉移財產;

(2)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4)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主觀上看,債務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爲掩蓋其故意轉移財產心理狀態。且造成無法履行司法文書確定義務的,應符合《刑法》第313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由負責執行的法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債務是需要進行分割的,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分割, 如果透過離婚的方式逃債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財產轉移的行爲包括與他人惡意串通以降低債務人賠償能力爲目的轉移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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