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兩地分居兩年自動離婚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夫妻兩地分居兩年自動離婚可以嗎?

夫妻兩地分居兩年自動離婚可以嗎?

夫妻分居滿兩年也不可以自動離婚,在我國的婚姻制度當中根本就沒有自動離婚的這種規定。如果夫妻之間分居的時間已經有兩年了的話,可以和對方協商解除婚姻關係,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無論分居多長時間,兩個人的婚姻關係也不會自動解除的。

分居兩年也不可以自動離婚,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夫妻離婚只能透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進行,不存在自動離婚一說。也就是說,離婚必須透過向民政局登記離婚或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方式進行。

(一)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如果能夠對離婚達成共識,並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孩子撫養、孩子撫養費、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等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採用這種方式。採用協議離婚,只要向婚姻登記機關出具有關證件和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會對離婚登記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若查明情況屬實,並已對子女、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當場就會發放離婚證。協議離婚的過程要更加快捷。但是一般由於離婚涉及的問題較多,所以一般很難達成一致意見。

(二)訴訟離婚,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對於離婚、財產分割、孩子撫養、共同債務的分擔等問題達不成一致的,則只能透過訴訟方式離婚。訴訟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地超過一年的法院起訴。訴訟離婚的時間要比協議離婚長得多,一審一般審理期間爲3至6個月,二審一般爲3個月。

二、分居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爲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爲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所以說,沒有任何一種情況可以讓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自動解除,而且,指望以分居來解除婚姻關係,其實也是非常的不理智的,不僅週期非常的長,而且,最後有可能無法向法院提供分居滿兩年的確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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