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稅務登記註銷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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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稅務登記註銷流程是什麼?

一、臨時稅務登記註銷流程是什麼?

1、先到稅務所辦理結稅、結票和收繳稅務證件手續。

一般應攜帶下列證件並提供如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購領發票憑證;

(3)公章和財務章;

(4)用於結清納稅款、費、滯納金、罰款和繳銷發票等資料;

(5)其他有關稅務證件、資料。

2、持稅務所開具的已加蓋稅務所公章和納稅人公章的《註銷稅務登記審批單》,到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3、稅務登記機關審覈《註銷稅務登記審批單》後加蓋公章,同時,爲納稅人開具《註銷稅務登記證明》即爲辦完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二、註銷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是什麼?

依照《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情形及期限包括以下三種: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三、吸收合併稅務如何處理

1、納稅人的處理

(l)被吸收或兼併的企業和存續企業依照定,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分別以被吸收或兼併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爲納稅人;被吸收或兼併的企業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應以存續企業爲納稅人,被吸收或兼併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企業承繼。

(2)企業以新設合併方式合併後,新設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新設企業爲納稅人。合併前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新設企業承繼。

2、資產計價的稅務處理

企業合併、兼併後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能以企業爲實現合併或兼併面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並計提折舊,應按合併或兼併前企業資產的帳面歷史成本計價,並在剩餘折舊期內按該資產的淨值計提折舊。凡合併或兼併後的企業在會計損益覈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帳面價值並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3、減免稅優惠的處理

(1)企業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合併、兼併,都不是新辦企業,不應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照顧。

(2)合併、兼併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且已享受期滿的,合併或兼併後的企業不再享受優惠。

(3)合併、兼併前合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餘期限一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覈批准,合併或兼併後的企業可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

綜上所述,臨時稅務登記註銷需到稅務所辦理結稅、結票和收繳稅務證件手續,再到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當事人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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