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順位繼承人放棄繼承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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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順位繼承人放棄繼承公證嗎?

第一順位繼承人放棄繼承公證嗎?

可以辦公證,可以不辦,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透過意思表示,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只要作出明確的書面或者口頭說明即可,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對該說明書進行公證。

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即成立。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認的。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爲。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餘後即喪失了繼承權。

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是公民依法繼承他人遺產的的權利。因此,放棄繼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爲之,不允許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放棄財產繼承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無論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要放棄繼承都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且放棄繼承的時間必須要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如果此期間沒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但是對於受遺贈人,必須明確表示接受遺贈,纔可以取得贈與人的遺贈財產。

二、繼承權放棄的規定有什麼?

1、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親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證機構或作出放棄繼承權的行爲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2、在時效上,公民放棄繼承權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否則,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否則,應按接受繼承辦理;

3、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是其自願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脅迫、受欺騙情況下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都將視爲無效的民事行爲。

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可以辦理公證手續,需要去居住地的公證機構提交申請,需要本人親自前往,不能代辦,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帶其他的條件,要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之前提出,不能受脅迫,否則是無效的法律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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