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土地徵收是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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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後土地徵收是共同財產嗎?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可見,我國現行法律或司法解釋對土地補償款的權屬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解釋,因此主張個人所有或者主張共同所有,都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應當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款等費用。因爲土地是農民最大和最後的保障,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土地補償費實質是對失地農民這一特定身份人羣的一種生活保障,是失地農民今後生活的主要依靠。農民耕種的責任田被徵用,是對土地經營權的永久性喪失,從而失去一份重要的生活保障。由此可見,土地補償款是對失去耕地農民個人的一種金錢補償,具有明顯專屬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綜上所述,土地補償款具有專屬性特徵,土地是農民最大和最後的保障,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土地補償費實質是對失地農民這一特定身份人羣的一種生活保障,農民耕種的責任田被徵用,是對土地經營權的永久性喪失,從而失去一份重要的生活保障,土地補償款是對失去耕地農民個人的一種金錢補償,具有明顯專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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