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協議精神病人的職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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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協議精神病人的職責有哪些?

監護人協議精神病人的職責有哪些?

1、監督、看管、護理、教育病人在患病期間的生活和行爲,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撫養治療。

2、精神病人患病期間的一切對外法律行爲,如轉讓或出租財務、訂立契約、證言、繼承、遺囑等。均由監護人代辦,但不得有損病人的利益。

3、監護人負有盡力照顧病人的責任。當有人侵犯病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安全時,監護人應向法院提出控訴。

4、監護人遵從司法或公安機關的意見,對病人實施合理的監管,必要時可限制其行爲自由,或強制住院治療。一旦病情恢復,判斷力和自知力存在,病人或監護人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40條法規定,申請撤銷原判決,使病人重新成爲有行爲能力的人。

二、法定監護人證明哪個部門開?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

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

2、若被監護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三、監護人可以分爲哪幾類?

1、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2、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3、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後,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精神病人必須要法定或者是指定的監護人,其目的就是爲了保障到監護人的權益,同時對於監護人一切的事情都是會由監護人代辦,對於監護人在履行自己的職責時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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